今天开始别在朋友圈发广告了,最高罚10万
【摘要】你的朋友圈是否被微商和行业精英们搞得乌烟瘴气?你是否在领导的余威下被迫转发公司广告?你是否在搜索时总是点到商业推广网站?从今天起,你的这些烦恼统统可以解决。
你的朋友圈是否被微商和行业精英们搞得乌烟瘴气?你是否在领导的余威下被迫转发公司广告?你是否在搜索时总是点到商业推广网站?从今天起,你的这些烦恼统统可以解决。
今天起,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生效
9月1日起,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将正式生效。《办法》明确提出,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,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。
在粉丝经济中,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朋友圈、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“广告”
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:生了点病,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,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,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;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,屏幕一侧显示的“掌柜热卖”并不是自然产生,而是商家推广……
《办法》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,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,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”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,共分为五类:
(一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、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;
(二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;
(三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;
(四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;
(五)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“广告”字样,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。
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
我们常常在公众号、朋友圈看到一些精彩的故事,结尾处却话锋一转,成为了某公司的广告。看完后不禁一笑,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。不过,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。
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使消费者能够辨别,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、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。
在粉丝经济中,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如果网红、明星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、分享,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,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。
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
浏览网页时,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,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,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。这些像“牛皮癣”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。
《办法》规定,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;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。此外,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;未经允许,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。
朋友圈、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
《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,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、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。”
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,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。也就是说,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。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,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,则不是广告。比如说,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,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,也不是广告。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,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,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
没标“广告”二字?最高罚10 万!
《办法》还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,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。
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按照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;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,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,责令改正,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